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章程

栏目:章程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民族医药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thnic Medicine Association,缩写:CE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民族医药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自律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组织、团结、协调、凝聚社会力量,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精华、守正创新”重要指示为己任,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为各族人民的健康事业服务,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服务,为会员单位事业发展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民族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助力民族地区乡村振兴。

(二)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反映会员需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力量,挖掘、整理、传承、推广特色的民族医药;采取措施,保护、种植、培育特色的民族药材;

(四)组织、协调民族医药科研力量,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辅料在民族医药领域科研成果的转化,组织开展民族医药科研开发,开展民族医药科技专项工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

(五)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医药服务活动。让民族医药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各族人民群众的健康事业;

(六)大力弘扬民族医药文化,加强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促进民族医药可持续科学发展;

(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提出不断健全和完善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八)积极为政府及社会提供专业专项服务,参与和承担调研、科研、咨询、培训等工作;

(九)发挥民族医药优势,开辟服务领域,综合运用现代市场经济手段,推动民族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十)开展国内外民族医药交流与协作,促进民族医药走向世界;

(十一)积极配合推进民族医药传统生产技术保护工程,加强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十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致力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并具有一定能力的个人;

(五)致力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候选人人选;

(四)主持研究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1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