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医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经2023年10月21日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更好的联系、团结、服务好协会会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会员类别
本办法适用于自愿申请并按照相关必要程序批准后加入本会的会员。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分为: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副会长单位会员。
第二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意愿加入本会并能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民族医药/中医药工作者;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相关行业工作者;
在本会的业务(学科、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民族医药/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提交申请;
(二)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的活动;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会员具体权力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
1.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2.参加本会举办的会员活动;
3.定期获得本会的出版物,优先获得本会的专业相关资料;
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一般咨询服务。
(二)普通单位会员
除享有个人会员以上各项权利外,还享有:
1.单位会员可推荐一名个人会员,该成员也作为该单位联系人;
2.有权优先或优惠获取本会技术咨询及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三)理事单位会员
除享有普通单位会员以上各项权利外,还享有:
1.理事单位可推荐一名理事会理事;
2.参加理事会,每年至少一次;
3.参与研究对行业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制定指导意见;
4.参与协会重大事项的确定;
5.参与协会组织的课题或项目研究;
6.参与协会组织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
7.及时获得为理事单位提供的政策法规咨询、行业发展动态和趋势分析等服务。
(四)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以上各项权利外,还享有:
1.常务理事单位可推荐一名理事会常务理事;
2.参加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二次;
3.可代表协会组织协会课题或项目研究;
4.参与协会组织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
5.及时获得为常务理事单位提供的政策法规咨询、行业发展动态和趋势分析等服务;
6.协会提供少数民族政策、民族医药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咨询。
(五)副会长单位会员
除享有常务理事单位的以上各项权利外,还享有:
1.副会长单位可推荐一名理事会常务理事;
2.参加会长会,每年至少两次,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协助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3.可代表协会组织理事会确定的重要事项或课题;
4.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或介绍对副会长单位有益的事项;
5.共享协会的各项信息、资料;
6.代表协会参与国际/国内重要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会费标准
(一)普通单位会员:2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会员:5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30000元/年;
(四)副会长单位会员:80000元/年。
个人会员不收取会员年费,适当收取会员证书制证费。
第七条 会费收取、使用与管理
(一)本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二)收取会费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三)会费主要用于会员服务性支出和补贴协会工作成本支出;
(四)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咨询和监督;
(五)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3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7月1日后新批准入会的会员,按照会费标准的50%缴纳当年会费;
(六)会员如退会,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会籍管理
(一)本会各类会员证书均由本协会统一编码、印制;
(二)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对会员进行一次重新注册登记,未按时注册登记者,视为自动退会;
(三)注册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本会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单位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七)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八)个人会员不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动丧失本会会员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族医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