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医药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栏目:分支机构     发布时间:2023-11-08

(经2023年10月21日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族医药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积极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民委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族医药协会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活动管理等。

第三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的需要而设立的,可从事民族医药和医疗、卫生、健康等相关领域具体业务活动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另定章程,不得再设立任何分支机构。依照《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章程》和各项管理规定及工作文件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协会宗旨相违背及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协会名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一致。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须经协会批准同意。

第六条  分支机构具体业务工作接受中国民族医药协会指导,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管理。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应该是:中国民族医药协会 XXX 分会、中国民族医药协会 XXX 专业委员会、中国民族医药协会 XXX 工作委员会等。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拟设立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原则上不应重复、类似。 

(四)设立时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五)分支机构成立发起人应不少于10家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不少于30人。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流程详见《中国民族医药协会成立分支机构基本流程》。

第九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理事)制。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会长)一名,副主任委员(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委员(会长)需经所在单位同意。以上人员需经民主选举产生。

分支机构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了解国内外行业和专业的发展动态,向协会提供有关行业和专业方面发展的法规、政策、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活动。

第十一条  积极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既是分支机构的会员,也是协会的会员,每年发展理事单位不少于4家,并督促落实理事单位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做好会员服务工作。做好会员的咨询、培训等服  务,及时反映会员诉求,帮助会员解决困难和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三条  完成协会授权或委托的项目活动以及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责任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规章制度,制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负责人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代表中国民族医药协会所收会费、捐赠、赞助、政府资助、咨询、展览、培训等核准业务范围内的收入。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印章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分支机构在使用印章时,需填写《中国民族医药协会分支机构印章使用审批表》,报协会会长或秘书长审核批准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分支机构不得私刻公章和印章,不得推荐、监制产品,不得开展无资质的评比(选)活动。

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1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中应使用分支机构的全称,不得将协会与分支机构的名称断开、省略。

第十九条  以协会名义举办的活动

(一)应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活动申请报协会审核。

(二)协会召开会长办公会对活动申请进行审核,同意的活动申请列入协会下一年度计划表。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举办没有列入计划的活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计划申请。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活动

(一)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活动计划表报协会审核。

(二)协会审核的活动如果未通过,将通知活动上报分支机构进行修改或撤销。

(三)分支机构应按计划组织好全年的活动。

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请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意义、方案、与其它机构合作签署的协议等。

重大活动包括:全国性和国际性研讨、论坛、峰会、展览、国际交流活动,和政府部门共同举办的活动等。

第六章   分支机构网络(网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可单独建立网络平台及微信公众号, 分支机构秘书处要有专人负责网络平台及微信公众号工作,凡上传网络平台及微信公众号的内容,需由分支机构会长或授权人签批同意后方可上传,未经批准的内容一律不得上传。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网络平台内容要与分支机构工作范围相符合,不得发布与分支机构工作范围无关的内容。

第七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按《中国民族医药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分支机构依据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订会费标准。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号,全部收支应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分支机构报销票据内容要与分支机构活动相关。如分支机构会议费、与分支机构活动相关的交通差旅费、办公费用等。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财务工作负责。分支机构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分支机构可委托专人经办相关工作,财务及固定资产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接受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监督审查。

第八章   分支机构的监督考核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目标责任制,并与协会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协会每年对分支机构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见《中国民族医药协会分支机构工作考核办法》),并在协会年度分支机构工作会议上公布考核情况,考核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协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撤换负责人、撤销机构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违反协会规定,协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撤换负责人、撤销机构等处理。

第九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需要变更的,需要向协会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会长)签署的变更申请;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务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候选人《中国民族医药协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协会申请注销: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办法从即日起作废。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族医药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民族医药协会成立分支机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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