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发展迎来大好机遇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08-24

来源:中国民族报 孙文振 发布时间:2021-06-08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宝贵的财富,中医药事业发展更是涉及千家万户。日前,广西、贵州相继出台中医药条例,内蒙古召开全区中医药(蒙医药)大会,包括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中医药传承发展迎来大好机遇。

  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提出将进一步发挥当地中医药资源优势,促进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5月27日,《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条例明确,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本省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传承和发展以苗族医药、布依族医药、侗族医药等为代表的本省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广西、贵州的中医药条例,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分为八章54条。条例明确,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广西将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作用,促进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具体而言,条例提出以壮族、瑶族等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完善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体制机制,并提供必要的发展条件和保障;将有民族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医药治未病和康复技术的推广。此外,广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将加强对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诊疗技术文献、秘方、验方等的保护、挖掘、整理和传承。

  “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健康广西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挖掘广西中医药资源优势,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治病救人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具有重大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耀革说。

  《贵州省中医药条例》分为九章73条。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省中药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中药数据库和特有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基因库;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制定黔产道地中药材目录和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黔产道地中药材的原产地、种源、种质和品牌保护。

  5月27日,内蒙古召开全区中医药(蒙医药)大会。会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石泰峰,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布小林就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分别作出批示。

  石泰峰在批示中指出,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的瑰宝,是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在全民健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抓好中医药(蒙医药)的传承和创新,建立健全政策体系、管理体系、服务体系、评价和标准体系,推动全区中医药(蒙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更好地造福广大人民群众。

  布小林在批示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大做强中医药(蒙医药),推动中医药(蒙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构建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卫生健康发展新格局,进一步增进人民群众福祉。

  内蒙古全区中医药(蒙医药)大会总结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成绩,明确了新时代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目标任务,对推动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进行了安排部署。

  据了解,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开始正式施行。3年多来,全国各级立法机关及其相关部门积极贯彻中医药法,制定、修订或修正原有的地方性法规,以确保中医药法在本地顺利实施。据不完全统计,北京、上海、河北、湖北、江西、四川、陕西、黑龙江、安徽、吉林、江苏、湖南、山东、宁夏等地都已颁布并开始实施中医药条例。

  业内人士认为,在目前各地积极实施中医药条例的大背景下,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各地的中医药制造业、服务业产业链供给链的完整性,并加速提升中药新药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推动中医药产业和少数民族医药产业向更高质量发展。